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道生与上海交运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道生,上海交运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道生,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运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道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资产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道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而徐道生作为退休人员,其向单位提出的归还牛奶券、电热毯、清凉费用及送温暖费用等的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徐道生认为其作为退休人员也应当适用劳动法调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道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道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禹审 判 员  方 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