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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庆元、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元,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财保34号申请人:李庆元,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南召县。被申请人: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洲,任董事长。申请人李庆元与被申请人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召县黄洋路与现代路交叉口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00)及位于南召县黄洋路与现代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1)。申请人李庆元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召国用(1998)字第0030号、召国用(2011)第00292号、召国用(1998)字第0022号和房产证召城字第(1-51**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召县黄洋路与现代路交叉口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00)及位于南召县黄洋路与现代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1)二、查封申请人李庆元所有的召国用(1998)字第0030号、召国用(2011)第00292号、召国用(1998)字第0022号土地三宗及召城字第(1-5163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