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蒋建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蒋建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91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122号。负责人:殷群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初,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相城支行)与被告蒋建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海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相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相城支行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2644.25元及利息、滞纳金、服务费(自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服务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申领阳光商旅信用卡一张,卡号为00×××87。被告适用信用卡多次消费但却未能按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1月23日,逾期金额累计达982644.25元,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有权停止被告的用卡资格,并要求被告归还本息及滞纳金等。为保护原告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蒋建初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被告蒋建初作为乙方向原告光大银行相城支行作为甲方申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一张,申请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卡号为00×××87。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信用卡白金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主要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年卡服务费为人民币1188元。被告蒋建初领用信用卡后,截止至2017年1月23日止,被告蒋建初累计透支原告光大银行相城支行借款本金982644.25元及利息、滞纳金、服务费(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一份、《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信用卡白金卡(贷记卡)章程》一份、《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信用卡白金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账户详细信息一份、交易流水查询一份、还款明细一份、结欠本息的截屏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蒋建初在使用阳光商旅信用卡白金卡透支后,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欠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光大银行相城支行要求被告蒋建初归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82644.25元及利息、滞纳金49132.21元、服务费(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以及偿付以借款本金98264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49132.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该诉请未超过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的额度,但并没有约定原告可按月计收滞纳金,因此原告只能向被告计收一次滞纳金,而不能每月重复计收。被告蒋建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建初应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2644.25元、滞纳金49132.21元、年服务费1188元以及偿付以借款本金98264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226元,由被告蒋建初承担(原告已预交该款,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 判 长 钱海金审 判 员 唐 灿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艺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