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定生、熊柳清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定生,熊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熊定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熊柳清,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定生与被执行人熊柳清(2015)宜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0.01万元。被执行人熊柳清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