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4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甘肃金兰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甘肃金兰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514号之一原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广胜村。法定代表人:唐凤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远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先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源中路景泰新村西二巷19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俊。被告:甘肃金兰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洲大道312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茉。被告: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大楼四楼。诉讼代表人:四川银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机床总公司广州公司、甘肃金兰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王翠翠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