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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广诉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955号原告吴广。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原告吴广与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权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广承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