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79钱俊与芮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俊,芮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钱俊,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址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址溧阳市。被执行人:芮金荣,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钱俊与芮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解除钱俊、芮金荣于2013年1月1日就溧阳市钱家村183号房屋签订的租房协议,芮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迁出溧阳市钱家村183号房屋。芮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钱俊欠付租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每月800元计算)。芮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钱俊占用房屋的费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迁出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800元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60元,由芮金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三、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租赁物强制执行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但就租金部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返还回了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处理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