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德荣与刘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荣,刘建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74号原告:陶德荣,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建红,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陶德荣诉被告刘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陶德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陶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荣撤回对被告刘建红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陶德荣负担。审 判 长 谭 瑛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李伟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