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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陶德荣与刘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荣,刘建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74号原告:陶德荣,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建红,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陶德荣诉被告刘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陶德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陶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荣撤回对被告刘建红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陶德荣负担。审 判 长  谭 瑛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李伟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