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马千里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马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3101室。法定代表人:尹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敬成、柯聪聪,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千里,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俞俊奇,叶金明,浙江六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千里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民法院(2016)杭0104民初字08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杭0104民初字082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浙江瑞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群审判员 邓兴广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