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冯政喜、周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冯政喜,周述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087号原告:刘小兵,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冯政喜,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述琴,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与被告冯政喜、周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小兵承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