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春和与赵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和,赵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和。被执行人赵春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