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闭旭升、梁家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旭升,梁家赏,闭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42号申请人:闭旭升,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委托代理人:谢立毅,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家赏,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横县,现住横县。被申请人:闭春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横县。申请人闭旭升与被申请人梁家赏、闭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闭旭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闭春红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龙腾苑4栋8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梁家赏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62×××76)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营销服务部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编号为:PZPP201745010016000005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闭旭升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闭旭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合计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闭春红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龙腾苑4栋8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额。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闭春红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二、对被申请人梁家赏以其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的存款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间,非经法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抵押、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闭旭升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