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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与刘志军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327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住所地安岳县九龙乡龙府街**号。负责人,杨文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都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信用社职工。被告:刘志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与被告刘志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