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邹梦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邹梦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梦雅,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邹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