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纪顺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顺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1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法东,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姚江东路宸宜花园2-1-501。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纪顺昌,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杨法东与被告纪顺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212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纪顺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喜凤花园11-4-50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纪顺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喜凤花园11-4-5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