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20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与汪海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汪海进,梁春凤,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0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马骏,行长。被执行人汪海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春凤,女,198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海进、梁春凤、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春凤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BXXX**号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