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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洪英、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英,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英,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泰安市东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英与被执行人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爱英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山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