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相平、张毓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相平,张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48号申请人:郝相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毓忠,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郝相平与被执行人张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毓忠名下工资1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毓忠在齐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