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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75号申请执行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梁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黎盛杰。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经查,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申请执行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具体地址,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406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邕港经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