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德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德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28号申请人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黄英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杨德志,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申请人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4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并约定利息,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杨德志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德志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1,600.000.00元。申请费6,4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德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