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来宾市荣和璐。法定代表人黄金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婷,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婷,女,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杨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杨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银行、车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杨婷在来宾市政和路经营华泰保险,经核实发现该商铺确实为杨婷经营,但近一年无经营活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时无法查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杨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茂元贸易有限公司、杨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