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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留海、郭翠莲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龙桥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留海,郭翠莲,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龙桥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152号原告朱留海,男,住金坛区。原告郭翠莲,女,住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负责人曹斌,该村委主任。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龙桥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龙桥村。负责人朱俊伊,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海、郭翠莲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龙桥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留海、郭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留海、郭翠莲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一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