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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保成与邓阳春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成,邓阳春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894号原告:张保成,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告:邓阳春,女,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成诉被告邓阳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保成于2017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邓阳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保成负担。审 判 长  黎琪审 判 员  徐春人民陪审员  兰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