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拾兴与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拾兴,余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255号原告:邓拾兴,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余立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武夷山市。原告邓拾兴与被告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邓拾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拾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邓拾兴负担。审判员 陈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