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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仁先与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先,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664号原告:王仁先,男,汉族。被告: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中路***号盘龙名府商铺*栋*层********号。经营者:傅小阳,男,汉族。被告:傅小阳,男,汉族。被告:王智红,女,汉族。原告王仁先与被告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7年7月7日,王仁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仁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王仁先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