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与冀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冀其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299号原告: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新河县城内新华路,注册号:130530600010437。经营者:郭存淑,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冀其英,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与冀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新河县兆洁五金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