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红卫与两当县绿野天然香料开发有限公司、宋有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卫,两当县绿野天然香料开发有限公司,宋有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8民初28号原告韩红卫,男,汉族,农民,现住两当县。委托代理人李思博,女,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旭伟,男,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两当县绿野天然香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两当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晓丽,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轩,男,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史东辉,女,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宋有喜,男,汉族,农民,现住两当县。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卫诉被告两当县绿野天然香料开发有限公司、宋有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韩红卫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卫撤回对被告两当县绿野天然香料开发有限公司、宋有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红卫承担。审 判 长 董高彦审 判 员 马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哲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