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志学与彭云锋、李爱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学,彭云锋,李爱军,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301号原告朱志学,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彭云锋,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爱军,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敬东,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崇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朱志学诉被告彭云锋、李爱军、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志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学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650元,由原告朱志学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