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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耿国长与李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长,李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225号原告:耿国长,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顶,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国长诉被告李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国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国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国长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应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