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德晶与杨连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德晶,男,1983年2月3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杨连政,男,1976年3月4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德晶与杨连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13日对被保全人杨连政所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银海楼401号(房产证号为xx**号)的房产的查封实施了解除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