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克建与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克建,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蔡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茂,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蔡志强。再审申请人蔡克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蔡克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纯红审判员 汪 骏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