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5号之一申请人: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于聚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于国庆,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2017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