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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聚江,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5号之一申请人:济南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于聚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于国庆,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2017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B6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