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10号被执行人:刘云飞,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刘云飞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龙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邱良名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