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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029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黄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黄永华,章利华,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29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53488-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房屋275号,实际经营地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一路66号华瑞中心A座16楼。法定代表人银悝。被执行人黄永华,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章利华,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17293-4,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东塘组40号。法定代表人楼渭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浙F×××××、浙F×××××、浙F×××××、浙F×××××、浙F×××××三一牌汽车六辆。2017年6月30日,竞买人郑灿海分别以329000元、314000元、328000元、316000元最高价买受车牌号为浙F×××××、浙F×××××、浙F×××××、浙F×××××三一牌汽车四辆;竞买人金咏霖以445000元最高价买受车牌号为浙F×××××三一牌汽车一辆;竞买人陈公英以328000元最高价买受车牌号为浙F×××××三一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浙F×××××、浙F×××××、浙F×××××三一牌汽车四辆[内容详见杭中正鉴评2017第09-S10号、09-S13号、09-S14号、09-S15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郑灿海(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灿海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三一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中正鉴评2017第09-S1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金咏霖(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咏霖时起转移。三、被执行人海宁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三一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中正鉴评2017第09-S12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陈公英(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公英时起转移。四、买受人郑灿海、金咏霖、陈公英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