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作民与商丘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民,商丘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429号申请人徐作民,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39号。机构代码:41838566-5。法定代表人:蒋家东。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徐作民与商丘市中心医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显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