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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作民与商丘市中心医院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民,商丘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429号申请人徐作民,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39号。机构代码:41838566-5。法定代表人:蒋家东。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徐作民与商丘市中心医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显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