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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郝现林、庞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现林,庞林海,伦玉杰,刘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现林,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明,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林海,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伦玉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郝明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建波,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诉人郝现林因与被上诉人庞林海、伦玉杰及原审被告刘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县大队聊高公交认字【2015】第00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郝现林无证驾驶豫J×××××(悬挂冀J×××××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原审原告庞林海也以原审被告伦玉杰为郝现林提供虚假牌照冀J×××××而要求伦玉杰承担相应责任,而一法院对郝现林使用套牌车辆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现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王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