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玲、何子安诉被告益阳市龙岭工来园集中区清溪资产管理委员长会、益阳市赫山朝阳办事处清溪村砂子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限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何子安,益阳市龙岭工业园集中区清溪资产管理委员会,益阳市赫山朝阳办事处清溪村砂子岭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865号原告曹玲。原告何子安。被告益阳市龙岭工业园集中区清溪资产管理委员会。被告益阳市赫山朝阳办事处清溪村砂子岭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龙岭工业园集中区清溪资产管理委员会、益阳市赫山朝阳办事处清溪村砂子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曹玲承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