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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振中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陈迎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中,陈迎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11号原告朱振中,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陈迎杰,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法定代表人张桂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中诉被告陈迎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迎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