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黄超雄、冯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0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5号、中心南路39号冈州大厦首层103-105号和首层A区********号商铺及*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0719515D。负责人:唐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芳琼,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黄超雄,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保全人冯少华,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黄超雄、冯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黄超雄、冯少华价值889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并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89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黄超雄、冯少华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费4965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美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