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21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