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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21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