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红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红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被执行人郝红法,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红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侯吉昌代理审判员 任大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瑞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