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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兆弘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兆弘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52号原告:嘉兴兆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庆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娄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号*层。法定代表人:周文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原告嘉兴兆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馥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兆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