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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建兴与陈世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兴,陈世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696号原告:刘建兴,男。被告:陈世禄(曾用名陈世存),男。原告刘建兴与被告陈世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兴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