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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吴新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吴新宇,钱彩琴,桐庐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9739-4。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00号。负责人吴丹红,行长。被执行人吴新宇,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钱彩琴,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867232。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方劲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新宇、钱彩琴、桐庐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吴新宇、钱彩琴、桐庐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委托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新宇名下的东风日产牌EQ7250AC天籁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058246M,车架号为LGBF1DE05AR263971,座位∕排量为5座∕2496ml,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111935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6月5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17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该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价格评估。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评报字(2017年)第051803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7264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周双平(公民身份号码)以128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新宇名下的东风日产牌EQ7250AC天籁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1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周双平(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周双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双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