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凤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岳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连。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岳书德。本院执行崔凤连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岳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77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兰信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