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3号原告:安某,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黄岛区。被告:丁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计911.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