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李卫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李卫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720号原告:李国富,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呈世,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平,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女,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富与被告李卫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承包土地,拆除其所建地基,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1991年土地调整时,原告分得位于卫辉市庞寨乡××路北面××11.8亩承包地。1993年,因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村委会在原告的责任田上发展蔬菜大棚。蔬菜大棚搞了一年便停止。2003年村委会将土地归还给原告。2016年5月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地内通讯光缆以南的林带收归村委,用北坡土地补偿原告。通讯光缆以北仍是原告的承包地。2017年1月1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在上述原告承包地块内砌地基建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是在我承包的地块建的地基。1993年,村委会用村北坡土地置换了原告在新濮公路北侧的11.8亩责任田,用于发展蔬菜大棚,我从村委会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承诺大棚户用地30年不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原、被告争议的土地系耕地,被告在该地块上建水泥地基,其行为已被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