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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姓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姓名,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8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晓萍被告人姓名秦佳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810271214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胜平犯罪事实2017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秦佳在本区洪殿南路锦园网吧内窃取叶某的苹果7PLUS手机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5440元),已追回并发还。量刑建议公诉方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辩护方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林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忠展-?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