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波、陈道光、熊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道光,李波,熊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罗永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982362-6。被执行人:陈道光,男,1965年6月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李波,男,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熊九兵,男,住信阳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波、陈道光、熊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及熊九兵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董殿斌及董强,后将股权转让给朱红章及魏芳。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殿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史训利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