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建辉、熊珮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辉,熊珮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建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珮钦(曾用名:熊波),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514号彭建辉与熊珮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